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标识码:4164013089
第五条 学校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东路350号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职专科)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招生章程、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设有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特警、刑事侦查4个高职公安专业;设有法律事务、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人民调解方向)、法律事务(经济法律事务方向)、社会工作、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行政执行、社区矫正、司法信息技术、安全防范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应用、消防救援技术、应急救援技术12个普通类高职专业和2个专业方向。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学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2026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公安专业招生计划根据宁夏公安机关培养需求编制,以自治区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三条 报考公安专业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及其他条件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应符合《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工作办法》相关规定,以宁夏教育考试院官网公布信息为准。
第十四条 报考普通类专业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要求,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综合考虑目前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生就业方向,凡身体条件不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考生以及身高低于1.60米的男生、身高低于1.50米的女生和残疾考生慎报。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公安专业招生录取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相关文件要求安排在相应提前批次进行,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普通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 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学生在校期间的外语教学全部使用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收费
第十九条 新生须按期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入学资格复审,
复审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院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学费:4600元/生/学年
住宿费:800元/生/学年
第八章 培养方式及就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全部在学校住宿,统一着装,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由教育部认定的宁夏警官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按照“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落实就业。
第九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类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各类优秀学生奖学金和社会奖助学金,同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及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有关学校开设专业的详细介绍,可以登录学校网站(http://www.nsjy.com.cn)(https://www.nxpc.edu.cn)了解。
第二十七条 招生咨询电话:0951-7778028
第二十八条 监督电话:0951-7778018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6年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宁夏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