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

第三条 院校标识码:4123012726‌

第四条 办学地址

南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

松北校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2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本科层次职业院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七条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主办的一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院校。学校始建于1948年,2001年晋升为高职院校。20262月,晋升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首批设置智能化农业装备技术、现代水产养殖技术、现代畜牧、生物制药技术、智能控制技术、作物生产与品质改良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学校现有南岗、松北2个校区和海伦、齐齐哈尔、北安、哈尔滨道里区榆树4个基地及1个农业装备技术示范园,拥有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省领军人才梯队1个、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4个;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2人、黄炎培职业教育杰出教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18人,省级高层次人才22人。

学校坚持“以农育工、以工强农、农工融合”的专业发展定位,构建以农业装备工程为特色,农牧渔类协同发展,生物技术、信息技术、智能技术、水利工程技术和农业经济管理为支撑的专业(群)格局,全日制在校学生1.1万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学校副校级领导任副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下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学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并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设施和师资力量等实际办学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考生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原则和录取方式进行录取。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按照历史类(文史)、物理类(理工)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分配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该省份同分排位位次顺序录取,如无排位位次,则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录取。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的录取以高考总分为准,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五章 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八条 学校与俄罗斯卡尔梅克国立大学合作举办动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该项目招生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教育招生计划,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入学考试,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报考该专业的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收取学费(含中外合作办学)、住宿费等。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及学校资助文件相关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学金等奖学金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后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课余时间参加我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在校期间利息由国家承担。

 

第七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

 

第二十一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继续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录取学生五年均在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培养(前三年专科阶段与后两年本科阶段授课地点均为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由双方联合开展贯通人才培养工作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畜牧兽医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动物科学专业(本科);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机械制造及自动化专业(专科)对接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本科)。

第二十二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提前批次。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同一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和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考核由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牵头、双方共同组织实施,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的学生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完成专科培养方案后,第4学年秋季学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学业。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本科阶段后转为本科学籍,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负责日常管理,执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的学籍管理规定。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转段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将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通讯地址及电话:

通讯地址:(南岗校区)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双路348

(松北校区)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群英街2

招生咨询:0451-517301115105022251090555

学校网址:http://www.hngzy.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