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校标识代码:4123013731)。
第三条 学校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1038号。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 制:三年。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毕业证书通过教育部电子注册认证,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全校招生工作的领导与决策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及相关教育主管部门招生工作规定,统筹组织实施学校各项招生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招生信访举报,查处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考生须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编制分省分专业(类)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生计划、录取公开,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择优录取。
黑龙江省报考普通类的考生,以考生文化课成绩(含照顾政策分)作为排序成绩,按排序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位次。如排序成绩相同,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前者优先投档,志愿顺序相同则全部投档。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类考生投档排序,严格遵循考生所属招生考试机构制定的投档规则。
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投档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依照教育部和各省考试院制定的相关政策,对符合加分、降分条件的投档考生按政策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相关要求参照《关于做好2019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黑教联〔2019〕17号)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各专业不限制语种,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振兴龙江”计划
第十八条 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的函》黑教规(〔2024〕1号)文件要求,学校开展“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以下简称:“兴林计划”)招生工作。“兴林计划”招生对象为黑龙江省内2026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十九条 录取方式“兴林计划”列入我省普通高职(专科)批录取,实行单独代码、计划单列、平行志愿录取,录取分数不低于学校招生所在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学校原报志愿投档结束后,仍未完成专项计划,可以征集志愿录取。
第二十条 “兴林计划”专项录取的学生,实行服务期制度。学生入学时与学校、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森工集团)签订“三方协议书” ;在校就读期间所需经费(指学费和住宿费),先由个人正常缴纳,其中,每年学费由森工集团直接进行补助,住宿费由学校进行补助;学生毕业后(须取得毕业证书)由森工集团负责组织毕业生按照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相关管理制度,为毕业生落实具体工作单位(企业岗),并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未履行定向就业协议的,须全额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补助,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具体违约条款按三方协议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所有事宜按照《“振兴龙江”强基固边专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章 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
第二十二条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黑教职函〔2021〕44号)要求,学校开展“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以下简称“高本贯通”试点)。“高本贯通”试点招生对象为省内当年参加普通高考考生,以高职(专科)层次录取,经转段考核合格后,以专升本形式录取到对应本科院校继续学习。招生计划以当年省教育厅公布为准。试点专业如下: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旅游管理专业(540101)(专科)对接哈尔滨商业大学旅游管理专业(120901K)(本科)
第二十三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批次为高职(专科)提前批A段,实行平行志愿,学制为五年,五年均在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培养。
第二十四条 “高本贯通”试点专业前三年学费由高职院校按照本校专科同一专业标准收取,后两年学费按照本科高校同一专业当年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五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考核转段由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共同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并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向学生公布。考核由本科院校牵头开展,时间一般在第2学年末。考核合格学生由学校在第3学年春季学期办理“专升本”录取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学生,不再进行本科阶段的“高本贯通”培养,进入本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按专科毕业标准继续完成学业;考核合格的学生若自愿退出“高本贯通”培养计划,可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按照专科毕业要求继续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高本贯通”试点录取学生前三年为专科学籍,由高职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以专升本形式进入对接本科院校后转为本科学籍,由本科院校按照规定进行学籍管理。培养期间,原则上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高本贯通”试点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前三年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专科毕业证书。通过转段考核的学生,转为本科学籍,进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后两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起点”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条例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高本贯通”试点其他事宜按照《黑龙江省高职与本科应用型人才贯通培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空中乘务专业学费9000元/年/生;其他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生,住宿费600—800元/年/生。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校设有奖助学金制度,按年发放。退役士兵学生按国家规定享受学费减免、助学金等专项资助政策;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办理助学贷款,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完成学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任何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凡冒充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专科招生工作,解释权归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十章 联系方式及网站
第三十四条
咨询电话:0451-82470001、82470004、82470005。
监督电话:0451-82460116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 1038 号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
邮编:150025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官方网址:
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