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保障学院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司法厅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学院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院校标识码:4132014841

办学层次专科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形式:全日制

学制:

办学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百合路248

第三条  学院简介

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司法厅主管的政法类公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实行警务化管理,学生在校期间统一着警服。学院占地537.19亩,校舍建筑面积14.88万平方米,馆藏图书23万余册。学院担负为全省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及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等领域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培训司法行政事业从业人员的重要使命,是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才培养主阵地。学院拥有一支教育理念新、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注重实践性教学,建有监狱管理虚拟仿真实训中心、人民调解实训室、心理治疗实训室、智慧社区矫正中心实训室、文字速录室、模拟法庭、格斗搏击训练馆等33个实训场,在全省监狱、司法局、看守所和法律服务机构挂牌建立26个实习教研基地。

第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颁发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研究制订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委员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全面监督,确保招生工作严格规范、录取结果公平公正。招生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含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学制等信息)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招生计划

招生计划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报考资格条件和相关要求

  招生对象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200491日至2010831日出生),未婚;

)普通高级中学毕业;

2026年在江苏省参加全国普通高考;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和综合素质良好,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院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规定标准,适应学院教学要求。

第十  刑事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4个专业为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考生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条件

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司法行政工作要求,必须通过政治考察。考生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和法治观念,热爱司法行政事业,立志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社会稳定,守护人民安宁刻苦学习、拼搏奉献。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治考察不合格:

1. 本人或家庭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或者本人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

2. 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 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 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 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7. 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 曾被开除党籍、团籍或者被开除学籍的,或者受过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团纪、党纪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录用

9. 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0. 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1. 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2. 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13. 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入党(团)时间、学籍、学历、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4.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15. 社会信用情况较差,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16. 本人或家庭成员组织、参加、支持有害气功组织或者宗教非法活动的;

17. 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对其在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

18. 家庭成员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19. 本人有其他不符合担任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要求的;本人及家庭成员有省级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影响录用为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

上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具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身体条件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同时还应满足司法警官院校教育和从事工作需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检为不合格:

1. 男性身高小于170厘米,体重指数(BMI)小于17.3或者大于27.3;女性身高小于160厘米,体重指数(BMI)小于17.1或者大于25.7

2. 颅脑畸形或者损伤,颅骨畸形或者缺损,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征,颅脑手术史;

3. 面部畸形或者损伤,五官畸形或者缺损,其他严重影响面部容貌的情形(如鼻洞、唇洞等);

4. 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可自行矫正的除外),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切除术后;

5. 脊柱、骨盆、胸廓畸形或者骨折史、手术史,腰椎间盘突出症及病史,强直性脊柱炎及病史,其他明显影响脊柱功能的疾病及病史;

6. 骨、关节畸形或者缺损,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者损伤及后遗症,关节习惯性脱位,严重慢性骨髓炎,重度扁平足,肘关节过伸大于15度,肘关节外翻大于20度,两下肢不等长大于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大于7厘米,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大于7厘米,其他严重运动系统疾病;

7. 身体运动功能受限,平衡性或者协调性较差,动作明显异常或者不到位(如步态异常、下蹲不全等),或者反应明显迟钝的;

8. 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斑或者痣,面颈部长径大于1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面颈部长径大于3厘米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体表部位长径大于3厘米的良性肿瘤、囊肿;

9. 文身,腋臭,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

10. 中重度特应性皮炎,银屑病,白癜风,血管瘤,重度痤疮,穿凿性毛囊炎,斑秃,重度鱼鳞病,疥疮,其他难以治愈或者具有较强传染性的严重皮肤病;

11. 生殖器官畸形或者损伤及后遗症,其他严重生殖系统疾病;

12. 淋病,梅毒,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其他性传播疾病及并发症、后遗症;

13. 恶性肿瘤及病史,其他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囊肿;

14. 心率小于50/分钟或者大于110/分钟,收缩压小于9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舒张压小于60毫米汞柱或者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

15. 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肌病,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16. 血液系统疾病(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大于90/升,女性大于80/升的除外);

17. 大动脉炎,结节性多动脉炎,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其他严重血管疾病,其他严重循环系统疾病;

18. 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肺纤维化,气胸及病史,其他严重呼吸系统疾病;  

19.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严重消化道溃疡,克罗恩病,急慢性肝炎,肝硬化,有梗阻的胆结石,其他严重消化系统疾病;

20.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有梗阻的泌尿系统结石,其他严重泌尿系统疾病;

21.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其他内分泌系统疾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1年以上,无症状、无体征的除外);

22. 红斑狼疮,皮肌炎,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其他免疫系统疾病;

23. 结核病(肺内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以上,肺外结核临床治愈后稳定2年以上,无复发、无变化、无后遗症的除外),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其他严重传染性疾病(已达到临床治愈标准,病原体被清除,无后遗症的除外);

24. 癫痫及病史,癔病及病史,夜游症及病史,严重神经官能症及病史,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病史,其他精神疾病(精神障碍)及病史,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者依赖;

25. 脏器缺损(阑尾切除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的除外),脏器移植;

26. 双眼中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小于4.8,色弱,色盲,共同性内斜视大于15度,共同性外斜视大于15度;

27.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瞳孔变形,瞳孔运动障碍,视网膜色素变性,青光眼,其他严重眼病;

28. 双耳中任何一耳耳语听力小于5米,耳廓畸形或者损伤,外耳道闭锁,鼓膜穿孔,中耳炎后遗症,耳硬化症,其他严重耳病;

29. 眩晕症,嗅觉迟钝,嗅觉丧失;

30. 鼻畸形,鼻中隔穿孔,中、重度变应性鼻炎,严重鼻窦炎,鼻息肉,其他严重鼻病;

31.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明显异常的发声困难、声音嘶哑、发音不准、吐字不清等;

32. 慢性扁桃体炎(度肿大),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慢性喉炎,其他严重咽喉疾病;

33. 唇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腭裂及腭裂术后,慢性腮腺炎,颞下颌关节疾病,其他严重口腔疾病;

34. 妊娠;

35.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等明确的或者影响考生接受警察院校教育和从事警察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

招生面试体检时,一般对考生的身高、体重、外观、血压、心率、视力、色觉、听力、嗅觉等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入学体检复检时,对考生的身体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本标准中的小于”“大于均不包含本数。体重指数(BMI)的计算公式为体重(千克)÷身高(厘米)÷身高(厘米)×10000。测量、计算和记录时,均精确到0.1,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三)面试、体能条件

1. 面试。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动机等方面,考察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司法行政工作。

2. 体能。考生必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有关实施规则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35秒,女性≤436秒;

4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分钟,女性≥25/分钟。

以上4个测评项目中,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测量、计时和记录时精确到1厘秒或1厘米,其后一位数非零进一。

第五章  面试、体测、体检和政治考察的组织

第十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由学院组织的面试、体测、体检和政治考察,且均需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  报考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的考生请于6月下旬登录学院官方网站(http://www.jssfjy.cn/),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进行预报名登记。预报名仅作为学院调配单日面试人数的参考,不能代替正式报名和填报志愿。

第十  面试、体测、体检6月底在我院(南京市浦口区百合路248号)进行,具体时间学院将通过官网进行公告,有意向报考我院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考生,请关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我院官网官微信息,并持准考证、身份证、高考成绩单、户口簿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测试

第十  对考生的政治考察工作,在录取前完成。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招生政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  考生录取依据江苏省2026年高考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并参考高中阶段综合素质评价。投档依据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于分数相同的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

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

学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同步处理调剂专业志愿,在不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情况下,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直接安排专业,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  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  我院所有专业均在高职(专科)批次录取。

十条  高考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外语课程教学只安排英语语种。

  收费标准、毕业就业

二十一  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规定,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规定,住宿费(公寓):每生每学年1000元住宿费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二十二  学院为学生设立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十三  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毕业时由学院根据当年招录政策统一组织参加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考试。非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学生毕业时自主择业不享受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毕业生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考试政策。

二十四  学院招生实行阳光工程学院招生工作监督办公室全程进行监督。学院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社会机构、中介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于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招生宣传、考前辅导、面试培训等活动的社会机构、中介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十五  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南京市浦口区百合路248

邮政编码:211800

咨询电话025-69882020

(三)传真号码:025-69882115

招生监督电话:025-69882058

电子信箱:jjpc14841@126.com

学院网址www.jssfjy.cn 

微信公众号: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二十六  招生工作中,如有过往制度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二十七  本章程由江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委员会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八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