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信息
学校全称: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省属高等职业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简介
学校创办于1973年,前身是铁道部渭南铁路工程学校,现为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单位、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院校、陕西省“一流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也是我国西北地区唯一公办铁路工程类高职学院。设有高铁工程学院、测绘与检测学院、城轨工程学院、道桥与建筑学院、工程管理与物流学院、铁道运输学院、铁道动力学院、铁道装备制造学院8个二级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铁成(创新)学院、伏尔加交通学院、继续教育与培训学院、西渭(铁成)梦想家学院5个特色学院,基础课部、体育教学部等2个教学部。开设47个专业,涵盖交通运输、土木建筑、装备制造、资源环境与安全、财经商贸、能源动力与材料等8个大类,形成“以铁路工程类为主干,以铁道运营管理及轨道装备制造为两翼”的专业集群发展格局。学生就业主要面向中国中铁、中国铁建、全国各铁路局等大型国有企业,就业对口率、就业起薪点、就业满意度高,获“全国职业院校就业竞争力示范校”。
第四条 办学地点:陕西省渭南市
高新校区: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教园区胜利大街西段89号
临渭校区: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街东段1号
学校网址:https://www.sxri.net
招生网址:https://zsw.sxri.net
招生电话:0913-2221078、222117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各项决定,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学校监督监察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年度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生源省级招考部门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条 专业录取原则:
1.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2.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照投档成绩结合体检结论等情况调剂录取,直至录取额满,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3.在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优先次序录取。
4.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分别是:高速铁路施工与维护(500102H)、铁道信号自动控制(500110H)、铁道交通运营管理(500112H)、铁路物流管理(530804H)。
第十一条 新高考试点省份按录取省份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学校不限制应试语种,学校普通类专业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
第十三条 身体健康要求:
1.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2.根据行业岗位从业要求,报考铁道类、运营类专业的考生,若存在色盲、色弱情况,须结合自身条件谨慎报考;报考运营类专业的考生,男生身高172cm以下、女生身高163cm以下的,亦须结合自身条件谨慎报考。
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照顾政策。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学费:普通类专业,715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4个专业,17500元/年。
第七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制三年,学生在我校就读三年且达到毕业条件后颁发中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证书和俄罗斯伏尔加国立交通大学学习证明;三年后,学生可申请赴俄方院校攻读学士及以上学位。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电子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我校招生章程未尽事宜或与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不一致时,以生源省份招生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