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 2026年招生章程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

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普通高职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 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普通高职 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信息

学校全称: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

学校标识码:4261051010

办学类型:公办成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区鱼包头街168号

邮编:710100

第五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5398002013、029-88498507、029-88497467

学校网址:https://www.sjzdedu.com

第六条 学校简介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职工大学(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是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独立设置的全日制公办建设类高等院校,学校位于西安市长安区常宁大学城。

建校44年来,学校始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创新型的高技能人才为己任,以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文化传承创新能力,培育形成了踏实严谨、精技强能、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校园氛围

学校校园环境优美,交通便利,周边地铁、公交线路丰富。学校占地445亩,建筑面积近20万平方米,设有多媒体教室、报告厅、计算机中心、图书馆、配备现代化仪器设备的教学实训中心;师资力量雄厚;餐饮中心环境舒适;校园体育设施完备,内设标准塑胶跑道、篮球场、足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场等;住宿环境舒适,每间宿舍均配有独立卫浴,24小时不间断热水供应,空调与暖气设施一应俱全。学校设有完善的资困、评优体系,实施“护航扬帆”计划,为学子成长护航,为青春梦想扬帆。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简称“招委会”),是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研究处理招生录取工作的重大事项。招委会主任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与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校长办公室、教学处、学生处、纪检监督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学校招委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陕西省教材及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陕西省教材及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认可陕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投档成绩和位次。

第十一条  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依其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陕西省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位次排序。未提供投档位次排序的,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进行排序。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录取专业。

第十三条  我校不再进行任何加试。外语语种不限,不进行口试,入校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课程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审慎填报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院严格按照陕西省发改委、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确定收费标准。所有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学生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招生办提出延期报道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和政府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录取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九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在学校官方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 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陕西省建筑职工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